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4]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華南環保督查中心,華東環保督查中心:
為加強實驗室類污染的環境監管,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實驗室類污染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現通知如下:
一、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實驗室類污染環境監管工作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將實驗室、化驗室、試驗場的污染納入環境監管范圍,做到部署具體,措施到位,監管有效。
二、2004年11月30日前,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完成對科研、監測(檢測)、試驗等單位實驗室、化驗室、試驗場環境污染情況的摸底調查;2004年12月31日前,各省級環保部門完成調查情況匯總,并將匯總結果報送我局。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將上述單位按照污染源進行管理。
三、根據各地對實驗室、化驗室、試驗場污染開展環境監管工作的情況,我局決定在大連市、青島市、寧波市、廈門市和杭州市開展試點工作。請遼寧省、山東省、浙江省和福建省環境保護局于2004年11月15日前按下列要求完成對上述試點城市的檢查,其他有條件的省份或城市可參照此要求進行檢查。
1、 未規范排污口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于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廢水、廢氣排污口的規范工作。
2、對超標排放污水、廢氣、噪聲的,應于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應依法進行處理。
3、對使用性質調整、改變或廢棄的實驗室、化驗室、試驗場,應在徹底消除污染隱患后,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登記備案,禁止將廢棄藥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場地、建筑物、設備、器皿等轉移給不具備污染治理條件的企業、單位或個人使用,禁止隨意丟棄有毒有害固體廢物、廢液等。
請將檢查情況、存在問題、管理經驗和方法于2004年11月30日前報送我局。
四、新建、改建、擴建或使用性質調整、改變的實驗室、化驗室、試驗場,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制度,未經批準不得建設或使用。
五、建立實驗室、化驗室、試驗場污染事故預防和應急體系及上報機制,防止此類污染事故的發生和對群眾健康造成損害。
六、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積極研究實驗室、化驗室、試驗場污染監管工作,并以此帶動各類少量、分散污染物尤其是感光材料等危險廢物的收集和集中處置。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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