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 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第1712號
為防止動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傳入,保護我國農林牧漁業生產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農業部和國家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現予以發布。名錄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物、動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1992)農(檢疫)字第12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
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1]
一、動物及動物產品類
(一)活動物(犬、貓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動物、鳥類、魚類、兩棲類、爬行類、昆蟲類和其他無脊椎動物,動物遺傳物質。
(二)(生或熟)肉類(含臟器類)及其制品;水生動物產品。
(三)動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鮮奶、酸奶,動物源性的奶油、黃油、奶酪等奶類產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鮮蛋、皮蛋、咸蛋、蛋液、蛋殼、蛋黃醬等蛋源產品。
(五)燕窩(罐頭裝燕窩除外)。
(六)油脂類,皮張、毛類,蹄、骨、角類及其制品。
(七)動物源性飼料(含肉粉、骨粉、魚粉、乳清粉、血粉等單一飼料)、動物源性中藥材、動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產品類
(八)新鮮水果、蔬菜。
(九)煙葉(不含煙絲)。
(十)種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機栽培介質。
三、其他檢疫物類
(十二)菌種、毒種等動植物病原體,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細胞、器官組織、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三)動物尸體、動物標本、動物源性廢棄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轉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國家禁止進境的其他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注:
1.通過攜帶或郵寄方式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并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不受此名錄的限制。
2.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的犬、貓等寵物,每人僅限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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