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湖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
文 號:湘科條字[1993]第210號
發布日期:1993-8-8
執行日期:1993-8-8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實驗動物工作的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三章 實驗動物的質量監控機構和管理
第四章 實驗動物的質量管理
第五章 實驗動物的檢疫
第六章 實驗動物的供應
第七章 動物實驗室的條件和管理
第八章 實驗動物工作人員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章 附則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批準發布的《實驗動物管理條例》,搞好我省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制定了《湖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暫行辦法》及《湖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
湖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
一九九三年八月八日
附件一:
湖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準發布的《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簡稱國家條例),進一步加強我省實驗動物研究、飼育、供應、應用以及動物實驗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實驗動物的質量,達到科研檢測、安全試驗的正確可靠,適應科研、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養,對其攜帶微生物實行控制及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于科學研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生產、教學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三條 根據國家條例規定,湖南省科委主管全省實驗動物工作,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具體實施全省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科委協助省科委作好本地、州、市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省直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全省實驗動物工作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分工和布局,有利于促進實驗動物科學研究和應用的原則,遵循有利于本省經濟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根據國家條例規定的實驗動物質量標準、檢測標準、衛生標準(營養和飲水標準)、環境標準、操作規程以及合格證制度、人員、環境認可制度等,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另行制訂實施細則。
第六條 《實驗動物質量控制標準》由湖南省標準局批準發布。實驗動物質量檢測單位,由省動管會和省標準局定點認可,并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動物實驗應有專用的實驗室,實驗室的理化環境(光照、溫濕度、噪音、氣流速度、活動面積等)應與飼育環境一致。
第八條 供應實驗動物,必須具備下列完整資料:
1、品種、品系及亞系的確切名稱;
2、遺傳背景或其來源;
3、微生物寄生蟲檢測狀況;
4、合格證書復印件;
5、飼育單位負責人簽名。
上述資料如不齊全,不得供用和使用。
第九條 凡應用不合格的實驗動物,申報科研課題和鑒定科研成果一律不予承認;凡應用不合格的實驗動物進行生物制品、化工產品、食品、化妝品等檢測和評價實驗一律無效,其產品不得進入市場。
第十條 實驗動物的檢疫和傳染病控制,根據國家條例的規定實行。
第十一條 實驗動物患病死亡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理,并作好記錄。自然淘汰或因特殊原因產生暫性過剩的實驗動物,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的進口和出口管理,按國家條例規定辦理,需要辦理實驗動物進出口的單位,先向省科委申報,再報國家科委審批。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實驗動物的研究、保種、飼育、供應、應用、管理和監督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應于與實驗動物相關的籠器具、飼料、墊料、設備等一切支撐條件的研制和生產。
第十五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管理人員、飼育人員、實驗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培訓,遵守各項管理制度,熟悉和掌握必要的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對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各類人員要定期考核和進行檢查,逐步實行資格認可制度。
第十七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對實驗動物必須愛護,不得戲弄或虐待。
第十八條 對從事實驗動物飼育管理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管理實驗動物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九條 凡違反本辦法和本辦法實施細則的單位和個人,由發證部門視其性質和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改進、責令關閉等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湖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湖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寄生蟲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品種、品系來源清楚,用于科學研究、教學、醫療、藥品、生物制品生產、安全測定評價及其他科學實驗所用動物。
第三條 實驗動物的管理應符合國務院批準發布的《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本省有關標準、規定和本細則的要求,實行合格證認可制度。
第二章 實驗動物工作的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湖南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動管會)由省科委、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和專家組成。省動管會辦公室(簡稱省動管辦),為省動管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省有關實驗動物質量管理和監督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省動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協助省動管會對實驗動物的科學技術的發展、評估、質量標準,以及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等提供咨詢。
第六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指定或設置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對本單位的實驗動物工作進行檢查,并報省動管會。
第三章 實驗動物的質量監控機構和管理
第七條 根據《條例》和《辦法》,為保證實驗動物質量、飼料、設施等檢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對湖南省實驗動物檢測單位實行定點管理制度。
第八條 被認可的定點檢測單位應省動管會和省標準局的管理和指導下,負責湖南省實驗動物質量的有關檢測監督工作。
第九條 監測單位應嚴格執行《湖南省實驗動物質量控制標準》,確保實驗動物監測工作的公正性和標準化。
第四章 實驗動物的質量管理
第十條 實驗動物的保種:
一、保種單位必須具有符合實驗動物級別要求的設施條件,所保的品種、品系應是國內或國外認可的品種、品系,由中級職稱以上的實驗動物科技人員直接管理,定期進行質量檢測。
二、保種單位應按計劃向申請或購買單位提供種子。所提供的種子動物應附保種單位負責人簽發的有關資料(如品種、品系、遺傳背景、微生物、寄生蟲控制情況)和合格證復印件。
三、保種單位有責任向引種單位提供引種的指導建議,引種單位有義務反饋有關種子的生產和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實驗動物的引種:
引種單位需獲得省動管會頒發的相應的實驗動物人員、環境設施合格證后,方可引種。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的遺傳控制
各單位應制定科學管理的制度,大、小鼠遺傳控制應符合《湖南省實驗動物質量控制標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 實驗動物的生物與寄生蟲的控制:
實驗動物微生物與寄生蟲的控制標準應符合《湖南省實驗動物質量控制標準》的要求,并領取省動管會頒發的合格證,各單位應制定科學的管理制度,定期進行監測。
第十四條 實驗動物的飼料標準:
一、用于實驗動物的飼料,應符合《湖南省實驗動物質量控制標準》的要求。實驗動物飼料生產單位應取得省動管會頒發的合格證。
二、實驗動物飼料的生產條件:
1、精選原料:要求新鮮、無雜質、無毒、無霉變、無蟲蛀、無鼠咬。
2、維生素類原料應密封存放在避光、低溫干燥處。
3、加工后的成品與原料應分別保管。
4、飼料庫房內嚴禁存放雜物、無關的物品及毒性藥品等。
5、飼料庫房必須建立嚴格領發,保管記錄及完整的管理手續。
第十五條 實驗動物環境的飼育設施應符合《湖南省實驗動物質量控制標準》的要求,并應取得省動管會頒發的合格證。
第十六條 實驗動物飼育設施的環境及管理要求
一、普通動物(開放系統)
1、外環境條件
(一)實驗動物飼育室的地址要選擇無污染、噪音低的適宜位置;
(二)院落整齊、清潔、定期消毒、殺蟲、滅鼠;
(三)條件允許時,應有一定的綠化面積;
(四)設有專用的垃圾、動物尸體的存放處,并應有尸體焚燒和處理設施;
(五)動物飼育室附近不得飼養非實驗用的家禽、家畜。
2、飼育室環境和建筑條件
(一)中、小型動物飼育室的進出口不得直接對外;
(二)門窗嚴密,應有防昆蟲及防野生動物的建筑設施;
(三)具有封閉式下水道;
(四)具有換氣裝置的設備;
(五)有更衣室;
(六)飼育內環境和建筑的其他條件應符合《湖南省實驗動物質量控制標準》的要求。
3、管理條件:
(一)管理制度:應有動物飼育室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衛生防疫制度、洗刷消毒制度、崗位責任制度等;
(二)工作記錄:應有籠卡、飼育室日記、實驗動物帳目、環境記錄(溫、濕度)和交換班記錄。
(三)人員衛生:應有洗澡衛生設施,工作時一律穿戴配發的潔凈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工作鞋。
二、清潔動物(亞屏障系統)
除達到普通動物的所有要求外,還必需達到下列各項要求:
1、飼育室內的建筑和環境其他條件應符合《湖南省實驗動物質量控制標準》的要求。
2、進入亞屏障系統的籠子、飼料、飲水、墊料等物品均需作相應處理。
3、動物飼育室內要有通訊和報警裝置。
4、空調機進風口和排風機排風出口應裝有防雨及防鳥的裝置,排風管道,尤其在排風口,要有防冷凝水倒流的措施。
三、無特定病原體動物與無菌動物(屏障系統和隔離系統)
除達到清潔動物的所有要求之外,還必須達到下列各項要求:
1、飼育室內環境條件應符合《湖南省實驗動物質量控制標準》的要求。
2、管理條件:
工作人員進入動物飼育室前必須淋浴,穿戴經滅菌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和手套、工作鞋。
四、各級實驗動物飼育設施應及時消毒、清洗。
第五章 實驗動物的檢疫
第十七條 對引進的實驗動物,必須先進行隔離、檢疫,不得與原有實驗動物一起飼養。不得從人畜共患的傳染病流行區引進實驗動物。
第十八條 引進野生動物時,應由引進單位在原地進行檢疫,確認無人畜共患病及動物傳染病,并取得當地檢疫部門的證明后,方可引進。
第十九條 進口實驗動物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檢疫及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實驗動物發生死亡時,應及時(死后30分鐘內)進行尸檢,查明原因并記錄在案,分別情況妥善處理。
一、發生傳染病時,要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省動管會報告,并應視疫情分別予以立即銷毀或隔離(主要指大動物)。對可能被傳染的實驗動物要采取必要措施。
二、發生人畜共患病時,除報主管部門、省動管會外,還必須報當地衛生防疫部門(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采取緊急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對有關人員要進行嚴格的檢查、監護和預防治療。
三、發生傳染病時,對飼育室內外環境要采取嚴格的消毒、殺蟲或滅鼠措施,封閉整個飼育區,使與外界隔離,超過潛伏期后,方可對外開放。
四、實驗動物發生疫情時,如有拖延或隱瞞不報者,所在單位主管領導要承擔責任并由省動管會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合格證,并追查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實驗動物的供應
第二十一條 實驗動物的供應
一、實驗動物的生產、供應單位所提供的實驗動物必須保證質量,要有有關單位負責人簽發的有關技術資料(遺傳背景、微生物控制、動物數量等),并提供實驗動物合格證復印件。
二、實驗動物的生產、供應單位與實驗動物的使用單位都應信守雙方簽訂的供需計劃合同(合同應按國家合同法簽訂)。
三、實驗動物的運輸器具要安全可靠和符合微生物控制的等級要求,同一籠具內不得混裝不同品系或品種的動物,運輸過程中應保證實驗動物的健康和安全,并應有防逃逸設施。
第七章 動物實驗室的條件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實驗動物實驗室是指應用實驗動物進行一般性(安全性)的動物試驗、質量檢定實驗的場所、其設施條件應參照相應等級動物飼育室的條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應使用合格實驗動物進行試驗,凡來源不明、健康和遺傳質量不清楚,不合格的實驗動物不得進行動物實驗。
第二十四條 凡使用微生物情況不明的實驗用動物時,均應在檢疫室經檢疫合格后,方可移入動物實驗室。
第二十五條 不同品種,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得混養于同一實驗室內留觀。
第二十六條 同一實驗室內,不得同時做互有干擾的動物實驗。進行同位素、致癌物或傳染性動物實驗時,其設施條件應符合國家相應的法律和法規。
第二十七條 從事動物實驗的實驗人員必須愛護動物。
第二十八條 實驗動物的尸體及廢棄物應經無害化處理后,再作統一處理。
第二十九條 科研課題立項、成果鑒定和質量安全檢驗,必須應用合格的實驗動物,并具備相應的動物實驗室條件設施。應用不合格實驗動物或不具備合格的動物實驗條件的,其科研課題不予申報,其所作實驗數據和測試結果無效。
第八章 實驗動物工作人員
第三十條 實驗動物飼育和應用單位應視需要配備適當比例的高級、中級和初級實驗動物科技人員。
第三十一條 從事實驗動物飼育、實驗工作的初級人員應經過實驗動物中專、職業高中培訓或經過一定時間的實驗動物專業培訓,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工作。省動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初級實驗動物工作人員實行資格認可。
第三十二條 各級實驗動物管理部門,應對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各類人員進行培訓,提高業務水平,并進行考核,其考核成績作為評定和晉升技術職務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從事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應享受應有的勞動保護和福利待遇,以保證其健康和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各單位可參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技術職務評定,并請實驗動物科學專家參與評審工作。
第三十四條 實驗動物工作人員,應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和預防免疫,發現患有傳染病患者,特別是人畜共患病者,應及時調換工作。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五條 省動管會和各主管部門對從事實驗動物飼育管理、科研工作,忠于職守,辛勤勞動,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細則,生產、供應、應用不合格實驗動物的單位,省動管會根據不同的情況,將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進、吊銷合格證、責令關閉等處理,對造成嚴重損失和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湖南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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